当前位置:主页 > 关注 >

复印证据时故意遮挡部分内容属于伪造证据吗?法院这样认定

发布时间: 2023-06-12 19:16:37 来源:上游新闻

因担心管辖问题,原告遮挡合同部分内容复印后起诉至法院,该行为是否属于伪造证据?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承办法官调查核实后认为,原告未如实复印证据原件材料,以达到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目的,属于伪造证据,并对原告在民事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训诫,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


【资料图】

原告重庆某担保公司注册地为渝北区,2022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某商贸服务公司、某实业公司签订《共同清偿协议书》,原告按协议履行了约定义务。协议到期后,被告却拒绝支付相关款项。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某商贸服务公司收到起诉状、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共同清偿协议书》复印件与原件不符,其将伪造的《共同清偿协议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骗取法院通过立案审核,涉嫌虚假诉讼,遂向承办法官举报,要求对原告伪造证据行为作出处理。

承办法官收到被告举报材料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承办法官的详细释法和耐心劝诫,原告承认其因担心管辖问题而故意遮住《共同清偿协议书》尾部“合同签订地:临沂市某区”内容进行了复印。

“具结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情形严重的可能导致错误裁判,致使其他当事人利益受损......在此保证,在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对自己的行为,原告表示非常后悔,并向法院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法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担保有限公司故意遮挡“合同签订地:临沂市某区”内容不予复印,未如实复印证据原件材料,以其达到本院具有管辖权的目的,属于伪造证据行为。承办法官对原告在民事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训诫,鉴于原告认错态度诚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对其伪造证据行为认错认罚,收到决定书后立即交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本案中,原告递交起诉状的法院原本具有管辖权,但原告担心管辖权问题不被该法院受理,为了达到其目的,通过遮挡合同部分内容,复印后向法院起诉,其伪造证据行为违反了诚信诉讼原则,干扰了审判工作秩序,即便该法院有管辖权,其也逃脱不了罚款的惩罚。

诉讼活动中,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交证据,切勿为了达到某些目的,意图通过“耍小聪明”伪造证据,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面临严重的处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张强强 刘霞

编辑:饶治美

责编:林祺

审核:周尚斗

标签:

为您推荐

财经